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余杭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研发中心的性质与任务:
(一)研发中心是企业从事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展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企业中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二)研发中心的形式有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等。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研发中心。
(三)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1、参与制定和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的规划,为企业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3、广泛开展技术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实施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4、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企业、行业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认定条件:
1、企业在本区登记注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原则上是成立一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其它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
2、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重视研发中心工作。中心经费来源有保障,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额的3%以上,财务单独核算。每年能按时上报区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表。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独立的场地、基础设施和相应的试验条件。在区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4、具有能承担中心研发任务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名,占中心职工总数的80%以上。
5、中心内部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其他同等次科技企业凭有效证书或文件可直接认定其研发机构为区科技企业研发中心。
三、认定程序和组织管理:
1、企业填写《余杭区科技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一式一份及相关附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研发人员名单、企业简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经所在镇乡(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申请认定。
2、区科技局组织审核,通过认定的颁发“杭州市余杭区科技企业研发中心”证书。
3、经认定的研发中心由区科技局不定期进行管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或取消研发中心称号。
四、支持与保障:
(一)企业是研发中心建设的主体,要为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二)对于条件较好、实效突出的区级科技企业研发中心,推荐申报省、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
(三)对依托于企业研发中心开展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优先资助,对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专利给予重点资助。
(四)区科技局积极为企业研发中心提供服务,指导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成果的推广转化,使中心更好地发挥创新载体作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