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良渚新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余杭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3日
杭州市余杭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 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和《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发挥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推动我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作用,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进一步提升我区区域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而无偿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计划。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发放,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并对发放过程监管。科技创新券经费在区科技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创新需求即可在我区申请并使用创新券。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应用对象: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市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市科委公布为准)和区级创新载体。
创新载体是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技术服务平台,是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
区级创新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方向,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功能,提供的科技服务在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以内。
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区内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
三是需通过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以下简称省云平台)公布可提供的服务信息以及收费标准,及时更新服务进展,接受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级监督。
区级创新载体的认定以网上申报、审核、公布的方式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资料申报:登录省云平台,注册“载体账号”并填报及上传如下材料:
(1)载体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及服务承诺书;
(2)可提供服务及相应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包括服务名称、收费标准、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单价等信息;
(3)可提供服务的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行业资质证明;
(4)已面向我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技术合同、服务结果凭证资料;
2、审核公示:区科技局定期对申报的区级创新载体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布至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www.yuhang.gov.cn);
3、开展服务:认定后的区级创新载体可通过省云平台接受区内企业的服务预约并开展相关科技服务,并定期向区科技局上报服务情况,接受区科技局的考核监督。
鼓励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及省内外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申请认定区级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各类区级创新载体名录库,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定期发文公布。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创新券发放对象向非关联的创新券应用对象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等各类科技服务,并与非关联的创新券应用对象签订技术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与兑现
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与兑现,具体步骤如下:
1.资格认定:登录省云平台,注册“企业账号”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
2.创新券申领:结合本企业全年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技术合同交易量情况,通过省平台合理申报创新券额度,单个企业每年申请不得超过20万元。创新券有效使用时间为一年。
3.创新券使用:企业通过省平台,线上预约或线下沟通省、市、区创新载体完成相关科技服务项目后,将下列材料上传至省平台:
(1)技术合同(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科技服务项目通过省平台生成简易合同);
(2)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3)企业付款凭据(如发票、银行回单);
4.创新券兑现:企业需依据兑现通知(发布于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递交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及已上传至省平台的相关纸质资料至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及省平台内创新券使用的相关情况,定期进行创新券兑现,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30%兑现。
第八条 区内各平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区域内科技活动券、科技服务券的补助对象、补助范围及兑现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区内各平台应定期向区科技局上报科技活动券、科技服务券的兑现情况,相关数据统一纳入区级科技创新券统计口径。
区级财政根据各平台兑现情况予以相应补助,区内各平台对符合区级创新券政策要求的项目已实施补助的,区级财政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创新载体,区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区级创新载体认定,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推广、使用情况纳入区对镇街、平台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生效,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余杭区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余科〔2015〕7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