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平台,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余杭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创业类企业)》已经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管委会领导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余杭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实施细则(创业类企业)
(试行)
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我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类企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5〕78号)及《余杭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余产业基金办〔201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投资对象
本细则所称创业类企业,是指在余杭区注册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科技型、服务业、农业等产业领域,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符合余杭区重点扶持产业导向目录。
二、操作流程
(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余杭区重点扶持产业导向目录。
(二)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投资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企业按征集通知的具体条件进行申报。各平台、镇街可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推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委托金控集团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四)管委会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对初审意见和尽职调查进行审查并汇总形成投资方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余杭晨报》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将拟投资项目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六)待管委会批复后,由金控集团拟定章程或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由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七)对获得优先股基金扶持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协调相关银行对基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同步放贷,进一步扩大基金放大和引导作用。
(八)金控集团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定期追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发展情况,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评审标准
按照“基本项目”与“加分项目”分别打分,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评定。将创业者及管理团队、商业模式、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计划目标的合理性、实施项目的基本资金条件作为基本评分项(共计100分);同时,结合创业企业个性化素质指标作为加分项(最高得分20分),评定筛选出创业企业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备选项目。对文创、旅游、农业等产业,可以在基本评分项中设定行业性指标,按照基本评分项=共性指标×75%+行业指标×25%进行计算。
各分项具体内容及占比权重详见附件《创业企业专家评审评分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的投资预算、运行时间等确定项目等级(重大投资——总分100分及以上、重点发展——总分90分至100分、鼓励投资——80分至90分、继续跟踪——80分以下),并根据等次明确股权投资额度、投资期限、投资股息率,对认定结果为“继续跟踪”的项目不予享受让利性股权投资。
四、支持内容
1.重大投资类: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50%给与让利性股权投资,约定股息率为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0%,单个项目最高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2.重点发展类: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30%给与让利性股权投资,约定股息率为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60%,单个项目最高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投资类: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30%给与让利性股权投资,约定股息率为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单个项目最高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附则
1. 对于享受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类企业)的企业,不再享受余杭区投资类研发类政策。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试行期一年;本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